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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房屋购房权不过户的条件有哪些

2021-11-20
房地产登记的房屋可以过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具有物权,设立物权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延伸内容】房地产登记资料核查:房地产登记机构如何审查资料?(1)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a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b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d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2)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房地产界限、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是否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状况一致;b、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b建筑物抵押权登记;c房地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d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况。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对可能存在权属纠纷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进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配合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或者调查。房地产登记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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