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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降价处理商品不予退换的声明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通常情况下需承担商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而不论是以正常价格价出售...
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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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你可以主张卖家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要求撤销这笔交易。但你与店家协商后更换了其他产品,双方达成了新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个新的买卖合同你如果要主张撤销,需要证明:1、前一笔交易撤销的原因是卖家存在隐瞒商品真实信息的情况;2、更换商品的原因是因为卖家拒绝退货并误导你更换其他产品。 所以,你如果想退货,在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需要充分举证才可能达到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020”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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