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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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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了侵权案件,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就要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但是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应当把握以下几条原则对自己的权益所受到的侵害进行举证: 1、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2、有相关联系。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既包括原因上的联系,又包括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即消费者借助所举的证据要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事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法有效。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 4、全面充分。需要尽量充分地收集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因不公平交易、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申诉,如果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门将给他们。四、提请机构仲裁。仲裁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要快捷;与协商、调解相比,又具有强制性。五、向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和解、调解、仲裁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利主持下进行的。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020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原件以及受托人的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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