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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股东后,如果是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而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的,合法; 2、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的,不合法,公司需要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
公司变更股东后可以单方面辞退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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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公司法》也未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议事方式做出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您又提到公司章程也未约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议事方式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对公司特别决议的议事程序,占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大股东做出的决定就可以视为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了。但是还有一点,您提到这个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您要变更为另一个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吗还是转让给另一个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是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就不简简单单只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了,还有转让公司股份的事情,是需要经过另一个股东同意的,并且,同等条件下,另一个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因此,单位的单方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不可能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当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文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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