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往往不能像普通家庭那样可以经常过着一家团圆的生活,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只有“现役军人”的婚姻是受保护的军婚。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按照我国兵役法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由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也按现役军人对待。可见,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但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算是“现役军人”。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对军婚的保护如下: 1、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的,双方离婚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 2、离婚分割财产时,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分割; 三、其它保护。
之前的法律条文对肖像权的认定多存在与商业行为中。在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在认定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构成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脱节和不一致,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并且将侵犯公民肖像权局限于以商业为目的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民法典》避免在肖像侵权条文上做具体范围限定,而是选择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再结合该法第990条,等于在《民法典》层面为其他种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预留了保护余地。法律上的这种细微改变,意味着国家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将更为广泛。当前网络媒体和各种传播媒介蓬勃发展,客观上也导致侵权案件接连发生。新形势下,多种形态和样式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属性以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公民基本诉权和救济应该得到保障),决定了国家不适宜在关涉公民维权的规范上限制太多。另外,这种改变也表明国家从立法上强化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深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5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851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