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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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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解放军报》报道,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上。 一、民法典。根据民法典,法律对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离婚要求上。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刑法中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称为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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