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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发货单的数量少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数量,那么发货方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发货的数量多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需...
要分具体情况,如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发货数多于合同约定,则要看当事人是否确认。如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则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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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该公司的所有股东签署并需要对方未来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筹备阶段的法律行为可以由未来公司承担),供货合同中需要设定特定的条款以对此种情况做出说明并要求全体股东提供履约担保,也就是通过这种协议安排,将合同义务归到未来成立的公司名下,并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本律师有过类似操作,可协助修改该供货合同以使其符合上述要求,具体可来电或邮件联系咨询。
原则上集体合同为准,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详细说: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的劳动合同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也是有约束力的,即都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2)不可贬低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要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合同约定交货期是从哪天开始起计算3天左右?如果是9月10日就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是从支付订金之日开始计算,就可能属于违约。 2、但无论如何,如此轻微的违约,客户都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您可照常向客户发货,并要求客户支付货款。如果客户拒绝收货的,您可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收货,胜诉机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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