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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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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有合同范本,导致冲突的原因有两种。一:制作招标文件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业主的意见。二:开评标结束以后业主改变了合同条款。第一种情况一般需要代理机构做出解释。第二种情况只要业主和中标单位同时签订就可以。一般招标文件中都会说明合同签订以实际为准。所以应该是以合同签订为准。另一方面是要看你文件和合同冲突问题的严重性来判断。实质性问题,影响到招标过程的合理性的时候要进行重新招标。
原则上讲,后签订的合同若与前面签订的协议不同的部分应该以后合同为准;但是该案比较特殊前面的协议约定了若后合同与前面的协议不同则适用前协议,就相当于后面的合同与前面不一致的地方就不属于合同的条款了;但是,该如何适用,个人觉得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对方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且未尽说明义务的,该协议关于付款方式无效,以后面的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
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双方有意调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招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合同的约定实质性的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此约定为无效约定。非实质性的改变的条款以签订合同为准。 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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