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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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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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