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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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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和《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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