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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当于总部的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存在。虽然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它通常具有独立的外...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由总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总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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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经营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进行相应的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您所指的负责人信息是指分公司设立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信息文件,实际是属于分公司设立时要求提交的资料文件,分公司的责任实际由总公司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负责人若因自身重大过错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存在被追究向公司进行赔偿责任的可能。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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