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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同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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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应该在收到之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还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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