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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得向法院起诉,一般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审查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他们的拒绝,那么...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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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在诉讼中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以直接诉讼。 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不可以此直接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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