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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复议,也不能...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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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得向法院起诉,一般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审查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他们的拒绝,那么一般的审查结果就不会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辅助器具费等。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对认定书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审核结果。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决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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