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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局级正职900元,局级副职730元,县级正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级以上1100元,局级700元,县级460元,乡级350元,科员和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和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和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和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技师和普通技师含260元。(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4)在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用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2元。资金来源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所需的财政资金,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资金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需要的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三、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北京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管理岗位副局585正处550副处430正科355副科265科员255办事员235试用期150专业技术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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