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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嫌疑犯、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率、无担保、无担保、快速贷款等为诱饵吸引受害者的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导受害者根据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贷款协议和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虚高的贷款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受害者账户,制造所有债务交给受害者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用各种手段回收其中的所有或部分资金,受害者实际上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贷款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3)故意制造违约或认定违约。嫌疑犯、被告人设置违约陷阱、制造偿还障碍等方式,故意违反受害者的合同,或者擅自认定违约,强制要求受害者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额度。受害者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有的嫌疑犯,被告者安排所属公司和指定的相关公司,相关人员为受害者偿还借款,与受害者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贷款协议和相关协议,通过这样的转账平账以贷款偿还的方式不断借款。(5)软硬兼施索赔。如果受害者没有偿还虚高的借款,嫌疑犯、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受害者和受害者的特定相关人员索取借款。
1、行为人对他人的套路贷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一般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 2、《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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