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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形有:一、延期交付房屋。二、合同无效。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六、房子产权不清楚。七、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八、迟延办理登记。九、按揭合同不能办理。十、在建工程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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