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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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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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