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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第32条

2022-09-1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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