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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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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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