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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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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将其持有的该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第七十三条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七十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还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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