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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73条规定如何?

2022-09-10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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