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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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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解除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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