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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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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交易各方按《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或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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