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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公诉案件最长羁押期限为6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
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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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根据情况报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属于4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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