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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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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根据情况报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1、对于公诉案件的一审,一般应在2个月内宣判。 2、公诉案件一审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期限届满但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经批准可以依法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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