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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 1、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职工并没有实际的产权。 2、职工想要转让小产权房的话,必须在购买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 3、...
大产权房有就是有房产证的房屋,可贷款,交易受保护,是属于个人财产,并且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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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大型产权房屋有房屋书籍,可以贷款,交易受到保护,被视为个人财产。小型产权房屋的产权证书由乡镇政府颁发,个人没有实际产权。小型产权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归乡镇政府集体所有,该房地产只能由乡镇村民购买和居住。《城市住房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登记住房所有权、抵押权、上述权利产生的典型权利,并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他房地产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取得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大产权房即“小产权房”的相对词,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买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房屋大产权与小产权的比较 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 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届时,开发商与买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或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内销房),缴纳相应的契税、手续费等,取得卖契后,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房产卖契、房屋销售契约、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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