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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 二、收取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的主体是村集经济组织,也不是政府; 三、按照《土地承包法》...
关于承包土地需要承包费吗农村的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在未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许可的情况下,讲土地承包给他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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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承包耕地如果继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需要缴纳税费。如果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应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纳税。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土地交承包费的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一)、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二)、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三)、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果园承包到期后,可以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果园,应该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应由双方协商决定。承包应该以拍卖等方式承包,承包费用应该公开让承包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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