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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 二、收取农村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的主体是村集经济组织,也不是政府; 三、按照《土地承包法》...
(1)1994-03-29(1994)财税字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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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定书面合同。”问题:何为“代耕”,与转包的区别仅在于期限吗,是否可以认为代耕不涉及价款事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问题:承包合同因故未签,但有土地登记台帐、农户兑现合同结算单、农业税纳税收据等资料,是否应予认定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3、问题:(河北省)历年来的农业税、乡(镇)统筹、村提留标准,分别在哪级政府部门备案,怎样查找,农业税是省统一标准还是市(县)统一标准。4、问题:(河北省)各年度的财政补贴项目、标准是多少,文件哪里可查。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耕种应当有承包合同并且依法取得承包证书.如果没有,则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法56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按照上述规定,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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