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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单位未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 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2-03-03
确属治疗期间,不建议解除合同离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复工,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休养并出具休假证明的,向用人单位提交休假证明,说明情况,继续休养,用人单位不同意休养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未确认前依然可以休养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机构没有出具书面休假证明的,是应当复工的情形,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复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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