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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避表决是指与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将股东回避表决原则适用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股东回避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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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一半以上批准。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公司股东制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法回避“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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