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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需要国家批准。这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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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公司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应明确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待岗工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处理。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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