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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
60岁。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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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公公或公婆的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60岁以上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即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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