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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有关内容。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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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虑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有时效吗,首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管理社会事务,依法作出一定决定时,相对人可以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自动履行。当相对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时,就会出现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问题。执行行政决定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间接执行手段不能立即实现行政决的内容,往往不是最终的执行手段。利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立即实现行政决策的内容。虽然执行行政决定的手段有很多种,但只有两种方式: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机关本身通过行政程序执行。行政机关本身通过行政程序执行是一种例外的执行程序。在这种程序中,行政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以避免一般程序的束缚。由于这种执行方式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法律只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才允许这种执行方式的存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行政决定的执行必须向法院申请。法律规定司法程序作为执行方式的原因是防止行政机关专横行使执行权。在我国,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研究的范畴,这里就不说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之所以被冠以非诉,是因为此类行政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有人认为,非诉讼行政执行是指所有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仅指后两种,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其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非诉讼行政执行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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