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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强制力?

2024-11-09
假设调解协议是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颁布,并已经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名确认的情况下,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各方未能签署调解协议或是在调解协议发送至他们之前改变主意,那么这个调解协议将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以下几个关键点,我们需要明确认知: 首先,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在双方认可并签字后,即刻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仲裁结果中部分内容超越了原有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超出部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宣告其不受执行。 其次,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调解委员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仲裁机构,甚至无法算是行政部门,而是一个在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之下,主要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团体。相较于审判、仲裁等活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参与者并不享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也无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强制处理,更不能为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提供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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