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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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