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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一、什么是死缓制度1、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2、死缓考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期限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4、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体条件:是否故意犯罪。①该故意犯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严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过失犯罪。5、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二、死缓如何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5、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其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有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进行改革和实验,以形式、方法和具体内容。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职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研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研、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写书;有权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议。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适应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的深造和就业;有权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文化体育活动和劳动;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能力。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署假期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教师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工资、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权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等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护自身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促进学校民主建设。 6、参加深造或其他培训方式。简称培训权。这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教师需要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深造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专业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培训创造有利条件,有效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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