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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离职补偿金的数额未超过上海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离职补偿金的数额超过上海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例如:北京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3倍就是:188031元,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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