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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⒉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⒊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⒋闲置...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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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⒉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⒊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⒋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⒍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⒈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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