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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
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⒉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⒊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⒋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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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⒉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⒊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⒋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要结合你闲置地的具体用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闲置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⒈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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