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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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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对于这部分收入的使用该如何监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作为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支配,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无权擅自挪用,而且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必须征得业主同意。那么,物业公司一旦挪用了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业主该如何维权呢对此,建议以下方法以供参考,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对此做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违约,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维权;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其他业主对此没有异议的,诉讼结果对整个小区的业主都具有约束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应对小区的各项开支定期进行审计,并进行公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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