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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批准?

2025-02-04
一、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六机关规定》,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则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而如果案件属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批准需要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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