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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拘留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的侦查终结期。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期...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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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重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重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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