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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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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的内容。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股权转让无须经由董事会的同意。 股权变更需董事会一致同意是我国早期外资立法缺失的产物,在早期的外资立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并未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而是直接把董事会看成了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董事会毕竟不是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更不能代表股权变更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原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达成两个合意:一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间的股权转让合意;二是企业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在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这两个合意的材料。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到一致乃当然之理,但《股权变更规定》还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并不妥当。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修订,股权变更不再需要董事会的同意。 因此,尽管《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并不会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因为无论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对于该问题都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股权变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其上没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既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经营决策机构。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 三、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任免书(或原董事的免职书及新董事的委派书); 3、新董事会成员名单(附亲笔签名); 4、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董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方董事个人简历); 5、企业合同、章程如果需要变更,须提供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经办人初审,填写初审意见书后,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办理批文,报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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