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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谈话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示谈话是属于党组织内部的一种警告措施,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警示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示谈话是属于党组织内部的一种措施,与纪律处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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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并非处分1、性质不同采访是对下级组织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督部门对干部进行评估。二、方式不同约谈是指具有特定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后续评估。三、主体不同约谈与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为上级,诫勉主体为纪检部门。四、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采访主要是规范具体行为,诫勉是对生活和思想的教育。
约谈不是处分1、性质不同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2、方式不同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3、主体不同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4、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什么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保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如果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案证据。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则可被视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质辩的具体方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行政程序中。如:根据行政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制作的笔录、根据行政调查程序中对证人的询问制作的笔录等等。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虽然是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即它与现场笔录具有相同之处,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只是书证这种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它与现场笔录的不同之处。而且,现场笔录主要是针对当场处罚或其它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当场作出,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的适用场合则宽泛得多。由此看来,这两者之间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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