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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收购。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同等对待。要约收购程序: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后,拟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和原因说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收购同一上市公司。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充分披露:(1)终止上市的风险;(2)终止上市后收购完成的时间;(3)剩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撤销收购要约。4、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内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5、在要约收购期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撤回要约股东的申请解除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预受股东不得在要约收购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一、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目前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但是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要约收购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二、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别: 1.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5.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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