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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约收购有什么条件?

2021-11-15
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收购。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同等对待。要约收购程序: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后,拟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和原因说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收购同一上市公司。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充分披露:(1)终止上市的风险;(2)终止上市后收购完成的时间;(3)剩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撤销收购要约。4、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内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5、在要约收购期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撤回要约股东的申请解除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预受股东不得在要约收购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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