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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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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行认缴制后,取消原来规定的最低20%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可占100%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来说,可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实物可以通过估价来评估和计算其价值。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取得股东; 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独立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3、实物应该对被投资公司有益。有益性是指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 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严格规定了有益性,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 其投资应直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本,包括工厂、办公室、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 股东以不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所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东西一般不适合出资。 4、实物上没有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实物作价入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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