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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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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可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取得股东; 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独立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3、实物应该对被投资公司有益。有益性是指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严格规定了有益性; 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可以直接作为资本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工厂、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械、仓库、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 股东以不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所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东西一般不适合出资。 4、实物上没有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实物作价入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关于实物出资,中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货币评价出资,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营业权、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价格出资。中国对实物出资的要求是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增资扩股实物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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