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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增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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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帮您了解到,对于公司法关于董秘有哪些相关的规定有: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以期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在我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有:(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2)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3)负责公司股权管理;(4)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一般来说,可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取得股东; 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独立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3、实物应该对被投资公司有益。有益性是指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严格规定了有益性; 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可以直接作为资本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工厂、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械、仓库、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 股东以不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所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东西一般不适合出资。 4、实物上没有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实物作价入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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